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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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国家基本编码:000117020000) 二、许可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三、许可条件 1、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及道路用地或开设路口,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或埋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2、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3、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占用挖掘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工期;其他建设项目封闭期限根据具体工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 5、无需提交交通疏解方案的情形:对于未造成车道减少(含压缩车道宽度保持车道数)的占道施工,或主干道以下、仅占用路段(不含路口范围)单向1车道或双向两车道,未造成交通组织变动、未禁止、限制转向交通的占道施工;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未造成人行、非机动车交通中断,且占道期限在7个自然日内(含本数)的占道施工;以及占用路肩且占道期限在7个自然日内(含本数)的占道施工。上述情形无需提交交通疏解方案。 6、不得影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结构安全和养护维护。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 7、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8、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9、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10、涉及道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四、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或设计图纸; 5、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 6、交通疏解方案; 7、涉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提交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8、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对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9、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探钻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 五、办理程序 1、申报:申请人向市城管执法局政务窗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 2、受理:窗口接收申报信息,资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1个工作日) 3、审批: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验,相关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和审批(2个工作日) 4、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六、法定和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7-2716989 投诉电话:0737-28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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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市政服务 | ||
一级事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二级事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公开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发布会、听证会,纸质媒体,广播电视,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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