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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安全监管的行政检查 |
乡镇行政部门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 第 1 号)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乡镇船舶 |
1.船舶基本情况与证书证件2.救生与消防设备
3.人员操作与管理 |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上级委托 |
2 |
对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行政检查 |
乡镇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公路及公路用地 |
1.公路是否损坏
2.公路是否畅通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上级委托 |
3 |
对辖区内公路建设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乡镇行政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公路建设控制区 |
1.建筑物和构筑物检查
2.标志标识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上级委托 |
4 |
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和小型生猪屠宰点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
乡镇行政部门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费用分摊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商务部门确定。 |
乡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和小型生猪屠宰点 |
1.检查无害化处理设施与设备
2.无害化处理流程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上级委托 |
5 |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处理的行政检查 |
乡镇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三十条 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
乡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动物制品加工厂 |
1.检疫合格证明、标识
2.来源与流向追踪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上级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