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实施清单_20201230123702866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型 |
实施编码 |
行使层级 |
实施依据 |
责任处(科)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办结时限 |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结果名称 |
权力来源 |
父子项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
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430216150W0Y |
行政处罚 |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
县级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7-2721723 |
0737-2700665 |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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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现场送达 |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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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流程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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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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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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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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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精准推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