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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处罚与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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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清单_20201230122139384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 实施编码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责任处(科)室 实施主体性质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相对人权利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结果名称 权力来源 父子项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处罚与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430216056W00 行政处罚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法定机关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0737-2721723 0737-2700665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180 现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流程
公开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公开主体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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