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实施清单_20201230121917836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型 |
实施编码 |
行使层级 |
实施依据 |
责任处(科)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办结时限 |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结果名称 |
权力来源 |
父子项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
排污单位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处罚 |
430216058W00 |
行政处罚 |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22号公布,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禁止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 禁止将国家控制的有害废物引进到本省处置。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执法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7-2721723 |
0737-2700665 |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是 |
是 |
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
60.0 |
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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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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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流程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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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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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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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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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精准推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