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处理活动的处罚 |
430216063W00 |
行政处罚 |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
县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
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7-2721723 |
0737-2700665 |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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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现场送达 |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