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 行政处罚实施清单_20201230121317844 |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型 |
实施编码 |
行使层级 |
实施依据 |
责任处(科)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办结时限 |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结果名称 |
权力来源 |
父子项 |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430216065W0Y |
行政处罚 |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
县级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7-2721723 |
0737-2700665 |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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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现场送达 |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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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流程 |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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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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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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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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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精准推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