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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清单_20201230120310784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 实施编码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责任处(科)室 实施主体性质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相对人权利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结果名称 权力来源 父子项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430216089W00 行政处罚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6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减排股 法定机关 法人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0737-2721723 0737-2700665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30.0 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流程
公开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公开主体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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