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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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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清单_20201230114939070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 实施编码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责任处(科)室 实施主体性质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相对人权利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结果名称 权力来源 父子项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对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430216139W0Y 行政处罚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3.《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8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颁布,2010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队 法定机关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0737-2721723 0737-2700665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60.0 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   法定本级行使 父项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强制流程
公开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公开主体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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