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的处罚 |
430216167W01 |
行政处罚 |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
县级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执法大队 |
法定机关 |
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7-2721723 |
0737-2700665 |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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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直接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