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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清单_20201230113640894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 实施编码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责任处(科)室 实施主体性质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相对人权利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结果名称 权力来源 父子项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430216176W0Y 行政处罚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22号公布,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执法大队 法定机关 法人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0737-2721723 0737-2700665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30.0 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本级行使 父项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强制流程
公开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公开主体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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