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430316008W0Y |
行政强制 |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执法大队、污染防治股 |
法定机关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1、调查阶段责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明材料。2、批准阶段责任: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排污者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拒不签字的予以注明;4、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排污者向决定实施的环保部门提出解除申请,环保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返还;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0737-2721723 |
0737-2700665 |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30.0 |
直接送达 |
查封、扣押决定书 |
上级授权 |
父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