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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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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检查实施清单_20201230111607863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 实施编码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责任处(科)室 实施主体性质 检查对象 责任事项 行政相对人权利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结果名称 权力来源 父子项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430616012W00 行政检查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执法大队、污染防治股 法定机关 公民、法人 1.检查责任: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37-2721723 0737-2700665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直接送达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其他行政职责 二级事项 生态建设
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公开主体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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