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
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430616012W00 |
行政检查 |
430981999000430981117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
执法大队、污染防治股 |
法定机关 |
公民、法人 |
1.检查责任: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0737-2721723 |
0737-2700665 |
沅江环境监察大队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直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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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