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关于联合开展城区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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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秩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防范犬只伤人、扰民、传播疫病等安全隐患,营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沅江市决定开展城区流浪狗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6月4日——6月13日),开展城区集中专项整治,后续转入常态化巡查管控,持续巩固整治成果。 ![]() ![]() 城区全域范围,涵盖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商超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公共区域及人员密集场所。 ![]() ![]() 1. 无饲养人、无固定居所、无人看管的流浪犬只; 2. 饲养人遗弃、擅自放养、长期在外游荡的犬只; 3. 具有攻击性、存在伤人风险、患有疫病的犬只; 4. 违规散养、遛犬不牵绳、违规进入禁养区域的犬只。 ![]() ![]() 1. 集中收容处置:城管、公安、卫健、畜牧水产等部门组建联合整治队伍,通过常态化巡查、定点排查、群众举报核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流浪犬、违规犬、伤人犬、病犬进行统一捕捉、集中收容,送至畜水中心指定犬只收容场所规范处置。 2. 规范认领领养:被收容的家养犬只,饲养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本人有效证件、犬只免疫证明,到犬只收容场所办理认领手续,逾期无人认领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同时,鼓励市民合法领养收容犬只。(领养电话:0737-2721857) 3. 严查违规行为:对遗弃犬只、放任犬只恐吓或伤害他人、违规遛犬、犬只扰民、拒不配合整治工作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劝导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饲养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 常态化管控巡查: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社区、物业协同联动,常态化排查辖区犬只隐患,及时处置新增流浪犬、违规养犬问题,杜绝整治反弹。 ![]() ![]() 1. 城区实行规范养犬管理制度,所有家养犬只必须按期接种狂犬疫苗。 2. 市民遛犬必须全程佩戴束犬链、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老人、儿童,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严禁犬只扰民、追逐路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将按照《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3. 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超、公园核心区、公共交通工具等禁入区域。 4. 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不得随意遗弃犬只,切实履行饲养、看管、防疫主体责任。 ![]() ![]() 1. 请广大养犬市民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规范养犬行为,主动收容管控自家犬只,杜绝犬只外流流浪。 2. 整治行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暴力抗法、寻衅滋事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3.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主动举报流浪犬隐患、违规养犬及犬只伤人扰民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安全秩序。(举报电话:0737-2814111) 特此通告。 沅江市城市管理局 沅江市公安局 沅江市卫生健康局 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2026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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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 一级事项 | 行政事项 | 二级事项 | 行政强制类事项 |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
| 公开主体 | 沅江市卫生健康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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