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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5〕59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当事人:沅江市南大心心美容养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主体类型:个人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BYFOCG7K

经营者:周念

身份证号码:43098119******3926

联系电话:19537****1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大膳镇书院路

 

20256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大膳镇书院路对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南大心心美容养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的化妆品“紧致亮采眼霜”1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250221,“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复冻干精华(美容院装)”1盒、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50223,“雅缇莎YEATIZZA积雪草水嫩柔滑面膜”2盒、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2025/03/05,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并填写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制[2025]101号文书)各一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613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的过期化妆品“紧致亮采眼霜”1盒,进货价68/盒,销售价108/盒;“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复冻干精华(美容院装)”1盒,进货价206/盒,销售价256/盒;“雅缇莎YEATIZZA积雪草水嫩柔滑面膜”2盒、进货价20/盒,销售价56/盒,涉案货值共计476元。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陈述没有销售过期化妆品“紧致亮采眼霜”、“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复冻干精华(美容院装)”、“雅缇莎YEATIZZA积雪草水嫩柔滑面膜”等化妆品,没有销售,没有获得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主体资格;

2.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由执法人员拍摄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和涉案化妆品照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及涉案产品包装情况;

5、由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一份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及相关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三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等情况。

6、由执法人员制作下发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制[2025]101号文书)和《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20256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罚告〔2025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没有销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化妆品监督管理第一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违法行为: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涉案产品风险性低,且对安全性、有效性影响较小的;②生产、批发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 5 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低于 1 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应当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低于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紧致亮采眼霜”1盒、“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复冻干精华(美容院装)”1盒、“雅缇莎YEATIZZA积雪草水嫩柔滑面膜”2盒,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1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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