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沅江市贤仙水果嘉禾分店抽样不合格的相关事宜的核查处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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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2025年6月20日,行政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沅江市贤仙水果嘉禾分店经营的小台芒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于2025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4303250621464-S:)一份,现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经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已无上述产品,当事人提供了小台芒的《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进货采购单、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当天制作的《现场笔录》,根据上述线索材料,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显示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鉴于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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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监督检查 | 二级事项 | 由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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