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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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当事人:沅江市泗湖山镇鹏武南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T4K2T7K 经营者:刘俊杰 住所:沅江市泗湖山镇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38 联系电话:15197****6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沅江市泗湖山镇 2025年7月14日,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泗湖山镇鹏武南货超市进行日常行政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化妆品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净含量:19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24,限期使用日期:20200814)2瓶,力士奢宠香氛沐浴乳(净含量:350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皖妆20160002,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2)2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 恬雅清新型(净含量:300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24,限期使用日期:20270929)1瓶,其中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已超过限期使用期限,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三种化妆品的进货来源。当场执法人员制作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制〔2025〕140号)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沅市监物〔2025〕140号),扣押了当事人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025年7月14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不记得什么时间在路过的货车上购进了“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共5瓶,购进价格为14元/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销售了3瓶,还剩下2瓶,获利18元,过期之后没有销售了,上述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共40元。“力士奢宠香氛沐浴乳”购进了5瓶,购进价格为8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销售了3瓶,还剩下2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 恬雅清新型”购进了5瓶,购进价格为15元/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销售了4瓶,还剩下1瓶。上述未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共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复印件证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 2. 2025年7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 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2025年7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制〔2025〕140号)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沅市监物〔2025〕140号)各一份,证明了本局扣押了当事人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 2025年7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5.由执法人员制作经以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照片十二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局认为:沅江市泗湖山镇鹏武南货超市购进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 九条规定。当事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社会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涉案产品销售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社会影响较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五项 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违法行为:2.【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②;《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 第一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5.【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沅江市泗湖山镇鹏武南货超市购进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2. 对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化妆品没收并处罚款5000元; 合计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沅江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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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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