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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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当事人:周海燕 住所: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 身份证号码:43098119******4629 联系电话:17752****2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
2025年6月23日,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泗湖山镇石子埂村卫生室进行日常行政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感康复方氨酚烷胺片”和“感康布洛芬缓释胶囊”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供货单位的药品销售委托书。当场执法人员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改〔2025〕493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且提供该药品供货单位的药品销售委托书。2025年7月2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泗湖山镇石子埂村卫生室进行复检时,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感康复方氨酚烷胺片”和“感康布洛芬缓释胶囊”药品供货单位的药品销售委托书。2025年7月2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购进药品未核实供货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该卫生室是2025年6月17日在一个药品销售员手上购进的药品,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核实供货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并且在执法人员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改〔2025〕493号)后,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图片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 2. 2025年6月2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 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药品未核实供货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的事实; 3.2025年6月23日,由执法人员下达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改〔2025〕493号)一份,证明了本局责令当事人购进药品要核实供货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的事实; 4. 2025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 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本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购进药品要核实供货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的事实; 5. 2025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与法人代表的关系和在本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购进药品要核实供货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的事实; 6.由当事人提供的《村卫生室与村委会协议合同》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卫生室内的一切事务由当事人负责的事实; 7.由执法人员制作经以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照片十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本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购进药品要核实供货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的事实; 8.由本局制作的《关于对泗湖山镇四家医疗机构未核实供货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的情况通报》文件一份,证明了本局将该情况通报给沅江市泗湖山镇中心卫生院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局认为:周海燕够购进药品,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购进药品未核实供货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社会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涉案产品销售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社会影响较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五节、六规定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周海燕购进药品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处罚款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沅江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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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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