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5〕49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当事人:刘**、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432302196708******;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 经营场所: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村***组; 主要负责人:刘**; 2025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卫生室药房存放有1盒“怡福宝”宫炎平胶囊。药品包装标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0339;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有效期:2024年09月。执法人员经批准制作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当事人卫生室上述药品实施封存扣押。本局4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4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卫生室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5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该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因村级卫生室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登记的法人都是村支部书记,实际村支部没有参与该卫生室的任何诊疗经营活动。当事人卫生室于2023年12月从湖南世康药业有限公司采购“怡福宝”宫炎平胶囊10盒,采购价格是6.85元/盒,销售价是9元/盒。该药品注册商标:怡福安;名称:宫炎平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0339;产品批号:221007;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有效期:2024年09月;规格:0.2g×12粒×3板;生产企业:江西桔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截止案发,上述药品卫生室已使用9盒,剩余1盒药品已超过有效期7个月。当事人卫生室没有建立药品使用台账,执法人员无法查实该药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据当事人陈述,该药品当事人去年8月份整理药品时就发现快过期了,准备无害化处理的,一忙起来就搞忘了,一直存放在药房里,没有给病人使用。本局认定货值金额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卫生室药房存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药品被封存扣押的事实。 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本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及扣押药品的数质量情况。 4、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药品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复印件20页,证明当事人采购药品进货查验的情况。 5、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超过7个月有效期的药品的来源、使用、价格等情况。 6、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卫生室现场状况、药品信息及执法人员封存扣押涉案药品的事实。 2025年5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罚告〔2025〕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医疗机构是药品的主要使用单位,其购进药品的目的就是用于对患者的治疗,所以购买行为完成后药品就进入使用环节。案发时该药品与其它药品没有任何区别的放置在药房内,且药品过期时间较长,未及时销毁,亦无过期产品警示标识,在药品储存、管理和养护环节存在失当和疏漏,明显背离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因此应当认定当事人使用该药品,该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描述的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劣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才9元,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药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基准。“减轻情形: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经营、使用单位能证明购进渠道合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宫炎平胶囊1盒; 2、处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沅江市工商(农业、建设、农商、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