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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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81MA******8E 住所:沅江市桔城大道(太阳家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曹** 身份证号码:432321******7131
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五岛社区内的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团山分院服务站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分院诊所化验室存放合格药品柜台上摆放有超过有效期限的“注射用阿奇霉素”9瓶、“灭菌注射用水1盒”“氯化钠注射液”3支。治疗室的操作间内摆放有超保质期限的“氯霉素注射液”6支。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4]27号一份,决定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曹吉钦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团山分院服务站负责人黄正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5月10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从湖南国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1、“注射用阿奇霉素”河南辅仁庆堂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20221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530,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1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20日,规格0.25g10瓶/盒 数量一盒,已开封剩余9瓶。,进货价:1.65元每瓶。 2、“灭菌注射用水”,产品批号:12201181,企业名称: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地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东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4241,有效期至2023年12月;产品规格:2ml/10支,数量:1盒,进货价0.14元每支。3、“氯化钠注射液” 产品批号:D32203164,企业名称: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汉江北路99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4468,有效期至2024年02月;产品规格:2ml:90mgX5支,数量:已开封剩余3支,进货价0.22元每支。4“氯霉素注射液” 产品批号:2110305,企业名称: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陡县迎宾大道686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098,有效期至2023年03月;产品规格:2ml:0.25gX10支,数量:已开封剩余6支,进货价1.7元每支;上述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7.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8日,曹吉钦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黄正秋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团山分院服务站检查时发现有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3、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黄正秋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团山分院服务站的合格品柜台内陈列过期失效药品的事实; 4、2024年3月18日,曹吉钦提供的关于实行目标管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团山分院服务站是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责任目标管理单位的事实; 5、2023年3月14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4]27号一份,经黄正秋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对超过保质期的“注射用阿奇霉素”、“灭菌注射用水”、“氯化钠注射液”、“氯霉素注射液”予以扣押的事实; 6、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并经黄正秋签字确认的照片11张,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团山分院检查的事实; 7、2024年04月12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沅市监延强字[2024]27号一份,经黄正秋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对超过保质期的“注射用阿奇霉素”、“灭菌注射用水”、“氯化钠注射液”、“氯霉素注射液”予以延长扣押的事实; 8、2023年3月14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改[2024]62号一份,经黄正秋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药品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 2024年5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罚告[2024]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同下)、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药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 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注射用阿奇霉素”9瓶、“灭菌注射用水1盒”“氯化钠注射液”3支、“氯霉素注射液”6支; 2、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沅江市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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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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