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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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沅江市黄茅洲镇****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4G2N 住所:沅江市黄茅洲镇群利村十二村民组**号 法定代表人:罗** 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3010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黄茅洲镇****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奥意橄榄油舒爽补水沐浴露(限期使用日期:2024/1/20;制造商:广州欧丽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永利路自编88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06)共1瓶;青蛙王子鲜奶滋润霜(限期使用日期:2015/9/25;制造商: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蓝天经济开发区;卫生许可证:卫妆准字10-XK-0342号)共1盒;佳洁士宝贝儿童防蛀牙膏(限期使用日期:2024/1/12;制造商:广州保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24)共3盒; 经执法人员检查确认,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罗文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黄茅洲镇 ** 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奥意橄榄油舒爽补水沐浴露”和“佳洁士宝贝儿童防蛀牙膏”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在沅江市黄茅洲镇****百货超市购进的。“奥意橄榄油舒爽补水沐浴露”共1瓶,进货价18元/瓶,销售价24元/瓶;“佳洁士宝贝儿童防蛀牙膏”共3支,进货价5元/支,销售价8元/支;“青蛙王子鲜奶滋润霜”是当事人于2014年1月23日在沅江市黄茅洲镇锦和民佳乐百货超市购进的,共1盒,进货价14元/盒,销售价18元/盒;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陈述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销售。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主体资格; 2.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限期化妆品的事实; 3.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限期化妆品的事实; 4.由执法人员拍摄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和涉案化妆品照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5.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奥意橄榄油舒爽补水沐浴露”、“佳洁士宝贝儿童防蛀牙膏”、“青蛙王子鲜奶滋润霜”进货销售单据照片两张,证明了进货时间和当事人过期后未销售的事实。 6. 由执法人员提取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一张,证明了供货商资质。 2024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罚告〔2024〕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在经营活动中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在裁量幅度内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奥意橄榄油舒爽补水沐浴露1瓶、佳洁士宝贝儿童防蛀牙膏3支、青蛙王子鲜奶滋润霜1盒; 2.罚款9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沅江市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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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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