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沅)文综罚字〔2025〕F-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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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沅江市*******会所(夏**)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309****4T83JH21 经营者:夏**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办事处*** 2025年7月24日,收到沅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小苹果KTV涉嫌未成年人进入发生猥亵的线索提示函》,2025年7月12日凌晨,嫌疑人祝某带未成年人藏某怡、藏某玲到沅江市*******会所(沅江市“***”KTV)包厢内唱歌一案,要求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查处。2025年7月24日20时10分,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蔡彬(18080521021),封富(18080521031)出示执法证后,对沅江市小苹果休闲娱乐会所进行检查,2025年7月25日立案,查明下列事实: 1.沅江市*******会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2.沅江市*******会所未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执法人员查明了的违法所得为:贰仟玖佰玖拾捌元(2998元)。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沅江市*******会所(夏**)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决定给予合并处罚如下: 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玖佰玖拾捌元(2998元);3、当事人沅江市小苹果休闲娱乐会所(夏明非)的直接经营者夏明非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4、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万元)。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9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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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
一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
公开主体 | 沅江市文旅广体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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