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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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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文综罚字〔2024F-000005



当事人:沅江市******厅(文*)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LDQ369P

经营者:* 

经营场所沅江市琼湖******

2024年5月8日,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督办函》(湘文旅综执函2024〕16号)附暗访水印相片5张,暗访视频2个。督办函要求对沅江市-桔城大道北67号城市之星商业广场******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进行查处。

督办材料显示沅江市******厅外景全貌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4年4月14日14:20),带有歌厅显示屏和歌厅标志的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4年414日14:46、14:47、14:48),歌厅歌曲点播界面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4年4月14日14:49),暗访视频1个为暗访人员进入歌厅循着歌声找到包厢,1个为暗访人员离开包厢走出歌厅至大门外的场景,视频中有3名消费者外貌和声音具有明显的未成年人特征。

2024年5月8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王宏(18080521024),唐鸿敏(18080521026)到沅江市******厅向经营者文*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核查如下:

该场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P、《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09******20)等统一张贴在吧台后墙上。该场所有43个包厢,检查时没有开放包厢。《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包含有歌舞娱乐活动、食品销售等。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场所2024年4月14日的营业日志,显示下午开出的包厢有807、806、810、811、813共计5个包厢,晚上开出的包厢为813、802。执法人员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提供的暗访视频现场判断,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包厢为802包厢,营业日志中暗访时段没有记载。执法人员在暗访视频中有明显特征的两个位置(暗访视频截图六、十)拍摄了照片两张,沿着暗访人员的视频拍摄路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拍摄。并向经营者文*播放了暗访视频。视频中显示有4名消费者,3人外貌和声音具有较明显的未成年人特征(暗访视频截图九)。经营者文*称女孩子为自己的大女儿文**,穿白衣服唱歌的男孩为姨父的儿子即表弟邓**,因4月16日生日,4月14日(星期日)家中提前给他庆祝,吃完中饭后,邓**提出想唱歌,自己给值班人员曾*红打了个电话,然后由女儿带到歌厅,**又邀了要好的2个同班同学沅江市******厅的未成年人为经营者文*的女儿带进,歌厅没有收费。

执法人员与经营者文*一同对视频截图(六)(十)与之相对应位置进行了比对,以及暗访视频与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录像进行比对,确定沅江市歌******场所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沅江市******厅(文*)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督办函》(湘文旅综执函〔2024〕16号)附暗访水印相片5张,暗访视频2个。是本案来源的书证及视听资料。

证据二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2024年4月14日暗访水印相片5张,显示地点为沅江市******厅。2024年5月8日,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沅江市******厅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编号为(沅江)文综检(勘)字〔2024〕C-00045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在暗访视频中有明显特征的两个位置拍摄了照片2张,沿着暗访人员的视频拍摄路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拍摄。通过现场照片与暗访视频截图中暗访视频,执法记录仪与暗访视频比对,确定暗访视频拍摄地点是在沅江市******厅。

证据三2024年5月9日,编号 (沅江)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5号《立案申批表》一份,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的书证。

证据四 视频中消费者4人,一名女性,3名男性。女性为经营者文*的女儿文**,为湖南**学院一年级学生年满19岁,有文*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文**户口簿为证。唱歌男性为文*正在上七年级的表弟邓**,有文*的《调查询问笔录》、文*的姨父邓志光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提供的邓**户口簿为证,户口簿显示邓**2011年4月16日出生,即13岁。另外2名男性为邓**的同班同学,有邓**的《调查询问笔录》和视频截图(九)为证,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确定沅江市******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人数为3人。邓**明确表示不愿让邓**接受执法部门调查询问。2024年5月13日,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致函沅江市公安局希望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未成年人身份,因视频中未成年人头像达不到人脸识别标准。执法人员采信了从文*与邓**调查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

证据五 经营者文*提供了沅江市歌乐迪歌厅主《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文*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是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当事人(沅江市******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中书证、图片、视频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相关证据均通过当事人文*、邓**的签字确认或质证,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应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沅江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篇

编码: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

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现对你(沅江市******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沅江市******厅)在以后的经营中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二、给予当事人(沅江市******厅)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伍仟元(5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52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文化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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