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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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当事人:沅江市*******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981MABWGXND6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9日20时26分 ,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沅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及沅江市琼湖办事处进行联合执法检查,20时00分,到达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号的*******管理有限公司。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鸿敏(18080521026)、王宏(18080521024)向前台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该电竞酒店进行检查。该电竞酒店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D6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人代表:陈伟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住宿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成立日期:2022年08月02日。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9*******5,名称:*******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面积:600平方米。执法人员检查到820房间时,发现内有一名30岁左右的成年人(姓名:王*,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30**********3047)和一名着校服的未成年人(姓名:赵**,性别:男,公安身份证件编号:4309*******0015),未成年人称呼成年人为“妈妈”。当事人(*******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场所负责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 1. 要求当事人为进入客人办理退房手续及所有费用,并对进入该电竞酒店的未成年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2.对现场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拍照、并调取了客人进入和离开酒店的相关监控录像。 3.通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到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询。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2024年04月30日对*******管理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唐鸿敏、王宏办理此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文书编号为(沅江)文综检(勘)字〔2024〕C-00051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案件来源书证一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通过华为手机MATE20手机对现场违规事实进行了拍照、并调取了客人进入和离开酒店的相关监控录像,现场拍照相片由现场负责人曾娟签字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当事人违规经营的证据固定。 证据三:202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在*******管理有限公司对进入电竞酒店的未成年人赵**制作了《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对该名未成年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其监护人王*的身份证件进行了复印并签字予以确认,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违规事实的证据固定。 证据四:2024年05月06日,执法人员在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03室对*******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曾*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并签字予以确认,证明当事人对违规事实的认定。证据五:*******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违法所得:因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为进入客人办理退房手续及所有费用,因此视为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管理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5月31日,沅江市文化市场旅游广电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种类、幅度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码:4。违法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法律依据: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6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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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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