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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保护农村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机构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志愿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对农村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维护进行检查; (三)对农村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在主要道路、集体活动场所设置固定宣传栏或者警示牌,通过广播、短信、微信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居民制定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以及消防水池、机动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二)用火、用电、用气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三)防火安全奖惩办法; (四)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监护和帮助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五)广播、打更、喊寨等防火警示措施。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二)开展家庭防火、儿童防火、应急逃生等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制定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