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膳镇三新村秸秆焚烧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4-02-28 09:49 信息来源:党政办 作者: 浏览量:266

沅江市南大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沅南综执罚 [2023] 055

当事人:唐某某,男,60岁,汉族,身份证号:43230219630127XXXX,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新民村二村民组138号。

当事人在沅江市南大膳镇新民村进行非法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11032235分,当事人在沅江市南大膳镇三新村进行非法露天焚烧秸秆,被沅江市南大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察发现,我镇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查。

经我镇领导同意后,立即展开调查。随后,我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的面积。

3、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焚烧秸秆现状;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

   本机关于2023110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南综执告【2023055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在人员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度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有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结合当事人家庭的实际困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五百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大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南大膳镇人民政府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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