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沅南综执罚〔2021〕003号
沅江市南大膳镇******委员会:
我单位于2021年8月27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于2016年3月,沅江市南大膳镇******在南大膳镇****新建的党群服务中心,占地面积1011平方米,其地类为旱地727平方米、住宅用地284平方米,符合南大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大膳镇***村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
3.书证
我单位已于2021年 10月20 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向我单位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单位你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11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 1011 元。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大点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点(1)小点。对沅江市南大膳镇****村委会在沅江市南大膳镇****非法占地1011平方米建党群服务中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11元,(旱地、住宅用地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来我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180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南大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 10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