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沅南综执罚〔2021〕001号
龙**:
我镇于2021年10月14日对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于2016年11月在沅江市南大膳***路西侧地段、经过招拍挂的土地的土地上新建商住综合楼,经实地核实,其所建房屋超红线用地39平方米,其地类为国家有建设用地,符合沅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红线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已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
3.书证
我镇已于2021年 9 月22 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你未向我镇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我镇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975元(25元/平方米)。
依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大点非法占用土地第二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小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来我镇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江市自然资源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180日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大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 10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