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沅自然资罚〔2023〕8号
郭**、郭**:
我单位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们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2年9月擅自在黄茅洲镇金南村十五联组地段、郭仲光承包土地上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两栋,一栋房屋面积76.16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63.83平方米,12.33平方米为耕地),另一栋房屋面积43.23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其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事实;
3.现场照片15张,证明当事人在基本农田建房的事实;
4.《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事实经过;
5.“月清三地整治行动”2023年第5批图斑图纸1张;
6.沅江市自然资源局违建房屋位置测量图纸4张;
我单位已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们未向我单位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对你们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119.39平方米土地,并对你们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处罚款69168元。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文件(湘自资规[2022]1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一、非法占用土地,(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2点。对郭**、郭**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黄茅洲镇金南村十五联组地段、郭**承包土地上建房两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07.06平方米处以罚款64236元(按每平方米600元计算),非法占用耕地12.33平方米处以罚款6165元(按每平方米400元计算)。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来我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沅江市农商银行,账号为:820155000000106****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便时,也可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自然资源局(黄茅洲镇)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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