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沅黄罚〔2023〕003号
当事人:王**;性别:男;住址:沅江市草尾镇星星村四村民组。
现查明(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3月9日经群众投诉,当事人在黄茅洲镇晒袍社区天顺商贸城通道左侧违法搭建外置楼梯。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提供)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据三:现场照片4张;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七百二十八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于2023年4月26日前将述罚款交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号8201550000001063****46,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镇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示!
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