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黄罚〔2021〕1121号
当事人:何**,男,汉族,身份证号4323021966****3313,住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新洲村十二村民组316号
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镇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擅自在沅江市黄茅洲镇新丰村新洲12组自家稻田地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5亩,被本镇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同日,经电话请示镇分管执法领导同意后,本镇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随后,本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1张固定证据。
本镇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户籍信息打印件(公安提供)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稻田地焚烧秸秆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稻田地焚烧秸秆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认在稻田地焚烧秸秆的事实。
本镇于2021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黄罚〔2021〕11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镇进行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镇责令当事人改正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来我镇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瑞丰分理处,账号为:820155000000106****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