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罗罚字〔2023〕022号
当事人:黄** 性别:男 住址:四季红镇四季红村*组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09************32 电话号码:13*******94
现查明(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1月3日13点,沅江市阳罗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宝三村巡查发现,宝三村*组存在火点,经阳罗洲镇执法人员查实为四季红镇长征村村民黄**在租借田中焚烧收割残留稻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于2023年11月19日前将上述罚款交到阳罗洲镇财政所,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阳罗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