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罗罚字〔2023〕014号
当事人:汪*意 性别:男 住址:阳罗洲镇俩仪村*组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1X 电话号码:13*******31
2023年10月19日19点,沅江市阳罗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俩仪村巡查发现,俩仪村*组存在火点,经阳罗洲镇执法人员查实为俩仪村村民汪*意在自家田中焚烧收割残留稻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于2023年11月9日前将上述罚款交到阳罗洲镇财政所,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阳罗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