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罗罚决〔2023〕0004号
当事人:蔡*才,男,汉,58岁,身份证号码:4323************36,职务:农民,现住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保丰村
当事人蔡*才涉嫌非法捕鱼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7日09时00分,阳罗洲镇派出所在大中村巡查时,巡查人员发现蔡*才涉嫌非法捕捞,随即对蔡*才的该行为进行制止,并在之后对其作宣传教育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是主体资格事实;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捕鱼的事实;三、沅江市人民政府文件通告,证明全市范围内是全面禁捕区域和确定由阳罗洲镇综合执法大队处罚的事实 。
2023年10月0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罗罚告[2023] 000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和作案工具 2、蔡*才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阳罗洲镇财政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