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阳罗洲镇富民村村委:
我单位于2021年8月31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委于2020年4月,擅自在沅江市阳罗洲镇富民村村委在本村原兴旺片9组地段、原村委院内新建党群服务中心,占地面积1589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1589平方米,其中园地1313平方米、耕地258平方米、水域水利设施用地18平方米,未办理用地手续。其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被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
3.书证
我单位已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你未向我单位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我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1589元。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非法占地第二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对沅江市阳罗洲镇富民村村委新建党群服务中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89元(园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来我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农商银行,账号为:82015500000010634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罗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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