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 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烟处[2023]第1号
案由: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当事人姓名(名称):蔡*其
性别:男 ,年龄:49岁,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2********2977,联系电话:138****9256
户籍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边**村***村民组**号
调查情况:
2023年1月10日15时45分,沅江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联合沅江市公安民警在沅江市四季红镇村道上寻找到湘AG****的白色**牌轿车后将该车辆带至四季红镇派出所,在当事人蔡*其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其陪同下对其车辆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卷烟8.3万支(415条)。报经领导批准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1月13日,沅江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蔡*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卷烟购进情况,查实该批卷烟为当事人所有,获取了如下证据: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行驶证复印件,依据《湘烟计[2023]4号》文件列出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价格。
2023年1月13日,行政执法人员完成本案调查,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蔡*其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了处理意见。
因该案的罚款金额达到了壹万元以上,2023年1月13日沅江市烟草专卖局对该案展开了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了《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经调查后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蔡*其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享有所有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持有**市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3018117****),蔡*其承认违法卷烟是自己从南县、沅江收购后准备自运回益阳市赫山区,具体品牌、数量、金额如下:白沙(精品)7.2万支(360条),芙蓉王(硬细支)0.02万支(1条),芙蓉王(硬中支)0.04万支(2条),南京(炫赫门)0.04万支(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0.02万支(1条),真龙(凌云)0.02万支(1条),云烟(细支云龙)0.02万支(1条),长白山(777)0.02万支(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06万支(3条),贵烟(跨越)0.04万支(2条),中华(双中支)0.02万支(1条),七匹狼(纯境)0.02万支(1条),白沙(硬蓝尚品)0.02万支(1条),黄金叶(乐途)0.02万支(1条),芙蓉王(硬)0.02万支(1条),白沙(硬红运当头)0.02万支(1条),云烟(紫)0.04万支(2条),双喜(软经典)0.04万支(2条),白沙(硬精品三代)0.02万支(1条),芙蓉王(蓝)0.02万支(1条),贵烟(喜)0.02万支(1条),双喜(莲香)0.06万支(3条),芙蓉王(硬蓝新版)0.06万支(3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0.04万支(2条),大前门(软)0.02万支(1条),双喜(硬经典)0.02万支(1条),黄鹤楼(硬奇景)0.02万支(1条),玉溪(软)0.02万支(1条),真龙(娇子)0.02万支(1条),利群(夜西湖)0.02万支(1条),兰州(硬如意)0.02万支(1条),贵烟(金百合)0.06万支(3条),黄山(新制皖烟)0.02万支(1条),芙蓉王(软蓝)0.02万支(1条),芙蓉王(硬红宝石)0.02万支(1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04万支(2条),中华(软)0.02万支(1条),中华(硬)0.06万支(3条),龙凤呈祥(花开富贵)0.02万支(1条),共计39个品种,卷烟8.3万支(415条),案值为489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
案件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蔡*其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
2.《立案报告表》(沅烟立[2023]第1号):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3.《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明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履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二)证明当事人蔡*其违法行为时间、数量、货值金额等违法事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车辆及当事人指认照片:证明蔡*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及沅江一家店铺(**便利店)无证批发的违法事实。
2.我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可查清卷烟品牌规格的,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的价格证明。
(三)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当事人蔡*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审查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江市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沅烟听告[2023]第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江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烟处告[2023]第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蔡*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8920.00元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4460.00元,上缴国家财政的行政处罚。
罚款缴纳期限及银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地址:沅江市桔园路,账户名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 596357363732 )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处罚决定书将在湖南省烟草公司政务服务大厅网站公示。
沅江市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