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4年)
发布时间:2024-11-12 11:51 信息来源:新湾镇 作者: 浏览量: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等级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设置影响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擅自移动、侵占、损毁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3条

轻微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后果的

不予处罚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0.1~1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4万元罚款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

轻微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后果的

不予处罚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0.1~1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3万元罚款

防雷行政管理类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1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撤销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撤销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并,处0.5~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警告,撤销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并处1~2万元罚款

无资质或资质已失效,从事防雷检测;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34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0.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0.5~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1~2万元罚款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34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警告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0.1~0.5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0.5~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1~2万元罚款

施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气球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违反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警告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0.1~0.5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0.5~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1~2万元罚款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27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0.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0.5~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2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警告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0.1~1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1~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3~4万元罚款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类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警告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0.1~0.5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0.5~1万元罚款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警报或预警信号的;传播气象信息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媒体不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预报、警报;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4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警告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0.1~1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1~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3~4万元罚款

气象技术装备和资料管理类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大气环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评,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38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警告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0.1~1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1~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3~4万元罚款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2~3万元罚款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违规将气象资料或气象资料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警告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0.1~1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1~2万元罚款,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2~3万元罚款,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警告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0.1~1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1~3万元罚款,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3~4万元罚款,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予处罚、警告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0.1~0.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0.5~1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自带或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和气象资料;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未按规定汇交涉外探测原始资料;转让或者提供涉外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21条

轻微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后果的

不予处罚、警告或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0.1~0.5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0.5~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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