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保不罚字〔20××〕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或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机关于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相关规定,鉴于
,依据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医疗保障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局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障部门外部文书。
(二)用于对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文书内容
(一)有医疗保障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文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当事人为个人的,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三)有违法行为信息,如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
(四)有主要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调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五)有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常见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即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应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如何轻微,采取了何种纠正措施,并如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六)有对本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七)有医疗保障部门公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