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审批表
发布时间:2024-10-30 16:37 信息来源:编辑 作者: 浏览量:

×××医疗保障局

案件处理审批表

申请事项

 

案源

 

案由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电话

 

简要案情、申请理由和拟做出决定内容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障部门内部文书。

(二)用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处理、查封(扣押)、撤销案件、处罚决定、陈述申辩处理、听证处理、中止(恢复)案件调查、申请强制执行、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等需要向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请示事项的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医疗保障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应与拟作出决定内容相对应。

(三)有案源信息。如执法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四)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类别+案”,如“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案”“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案”等。

(五)有当事人的信息。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住址)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联系地址(住所)和联系电话。

(六)有简要案情、申请理由和拟做出决定内容,需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简要情况;还需说明申请作出该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决定的具体内容。两名调查人员需在相应位置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文书用于撤销案件审批时,还需注明原立案号和撤销案件的依据,撤销案件的依据主要为《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1款。

本文书用于陈述申辩处理、听证处理的审批时,即医疗保障执法人员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审批是否变更/撤销原处罚意见时,需载明原处罚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及采纳状况(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是否需要变更/撤销原处罚意见、变更/撤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现处罚意见。变更/撤销理由可选填执法主体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具有减轻情节、具有从轻情节等。

(七)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本文书用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时,须有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有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使用本文书,应明确拟作出决定的事项。填写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审核、审批意见应当明确。

(二)本文书用于陈述申辩处理、听证处理的审批时,需注意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三)本文书用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时,“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处须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签署,用于其他行政措施的审批时,可由医疗保障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

(四)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四、参考文书

(一)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说明

(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样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