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v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v湖南省行政执法全 过程记录办法〉、v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 知》(湘政办发〔2019J 53号)要求,结合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医保”,全面推行行 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不断健全医疗保障执法制度,完 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全省医疗保 障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切实维 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 主要任务
自2020年4月起,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推动“三项制度”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 执法领域全面实施,全面做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行政 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 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坚 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 责”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和管理的 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 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 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1、 强化事前公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 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 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 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 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 规范事中公示。要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 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 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釆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 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 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 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 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 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 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统一的行政执 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接受 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统一 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及有关数据,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 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 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省局将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的要求,研 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参考文书 样式。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 要求,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 法决定说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 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
2、规范音像记录。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 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1) 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要按照执法实际需要,合理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 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设询问室、 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
(2) 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 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 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吿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 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 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 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 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3、严格记录归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行政 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 资料。要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 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医疗保障 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 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 明确审核主体。医疗保障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 本部门承担法规职能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筹称法制审核机构)负 责实施,把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 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 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作用。 省局将建立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各级医疗 保障部门尽快将本部门公职律师人员名单逐级上报省局,实现法 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 明确审核范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 益,以及情节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 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 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具体包括:
(1) 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除外;
(2) 依法应当进行听证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听 证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
(3) 根据抽查、检测、鉴定结果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的行
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
(4) 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或者 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确认决定;
(5)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
3、 明确审核内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法制审核机构着重审 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 理由是否充分;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 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 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4、 明确审核流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承担执法职能的机构 (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 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 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 听证笔录。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 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 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暂不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 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5、 明确审核责任。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 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 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 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 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