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救济途径和监督方式:如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统计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