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3〕86号
当事人:沅江市**平价大药店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Y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号
投资人:**瑛
2023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平价大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大药房合格药品区货架上有待销售的六味地黄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145,上市许可持有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21111,有效期至2025/10,生产日期:2022/11),其负责任人无法提供进货时的验收记录。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从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六味地黄丸10盒,有正规合法票据。据负责人陈述,在购进上述药品时,因来货仅此一种,未及时对药品查验并进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提取单2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证据提取单1份(投资人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证据提取单2份(药品照片和门店招牌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上述药品的现场情况;
4.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向永瑛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证据提取单(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销货清单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的事实及购进产品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3〕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五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构成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验收购进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社会危害性小,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验收购进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