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4〕30号
当事人:沅江市**大药房茶盘洲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MA4A3E7M3Q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茶盘洲镇**
投资人:何**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09811**19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处方药速效救心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2020025,生产日期:2023.09.12,产品批号:6123479,有效期至2026. 08,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没有处方笺或处方单登记记录。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改〔2024〕476号),责令当事人2024年3月29日前整改到位。2024年4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111,产品批号:230922,生产日期23.09.11,产品批号:230922,有效期至2027.08,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无处方笺或处方单登记记录。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何**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9日从麻城根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速效救心丸20盒,购进价格为35.8元/盒,计算机销售系统记录显示至2024年3月22日检查之时,分别于2024年3月4日销售2盒,2024年3月11日销售了1盒,销售单价为38元,货值金额11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3盒速效救心丸的处方笺或处方单登记记录。2024年2月29日从贵州博大医药有限公司以23.4元/的价格购进上述复方丹参滴丸10盒,计算机销售系统记录显示至2024年4月1日检查之时,2024年4月1日销售2盒,销售单价为25元,货值金额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3盒复方丹参滴丸的处方笺或处方单登记记录。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证据提取单(速效救心丸实物照片、计算机系统销售小票照片、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速效救心丸的事实;
4.证据提取单(复方丹参滴丸实物照片、计算机系统销售小票照片、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整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6.麻城根源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随货同行单照片打印件各1份,贵州博大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处方药渠道正规。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4年4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罚告〔2024〕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
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沅江市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