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2〕221号
当事人:沅江市四季红镇尚多购超市
名 称:沅江市四季红镇尚多购超市
经营者: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LKP1H63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7年4月21日
经营场所:沅江市四季红镇沿堤路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日用杂品、卷烟、雪茄烟零售、肉类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2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清扬“去屑洗发露”(皖妆20160002,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210801A1D0,生产商: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经执法人员确认该化妆品超过使用限期,并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2] 207号)对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扣押。当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8月25日,本局对沅江市四季红镇尚多购超市经营者李良文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9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四季红镇尚多购超市位于沅江市四季红镇沿堤路79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的清扬“去屑洗发露”共3瓶,销售价45元/瓶,货值金额135元,至检查之时止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共购进10瓶,在使用期限前已销售了7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被调查人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2]207号)和财物清单各1份,现场检查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事实;
3、办案调查人员对经营者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期使用化妆品的认定;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或出证人确认,调查人员依法收集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或出证人确认,调查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2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2]2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在经营活动中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处罚:1、没收当事人超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