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3〕123号
当事人:沅江市泗湖山镇益民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M6ALT58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泗湖山镇洞庭红村
投资人:邹成连
2023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泗湖山镇益民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大药房合格药品区货架上陈列有天麻头痛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3275,生产企业:辽宁上药好护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30101,有效期至2026.12,生产日期:2023.01.01],其负责人邹成连无法提供进货时的验收记录。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向永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4日从湖南津湘桃花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天麻头痛片5盒,有正规合法票据。据负责人陈述,在购进上述药品时,因品种单一,疏忽了药品查验工作,未进行查验并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邹成连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药品照片及门店招牌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涉案药品的现场情况;
4.对当事人的负责人邹成连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湖南津湘桃花江药业有限公司销货清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天麻头痛片的事实及其基本信息。
2023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3〕12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社会危害性小,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验收购进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