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3〕119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20:13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634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3119

 

当事人沅江市*堂大药房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MK28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永安路

20235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堂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有顾客至该大药房投诉其销售过期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9314310mg14片装,药品上述许可持有人: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A0574DL3,生产日期:2021.01.19,有效期至:2023.01.18]。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大药房销售的上述药品已超过药品有效期,当事人现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上述药品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大药房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核对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6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62日从常德华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10,有正规合法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2023514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4盒,每盒18.00元,收款72.00元。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述,当日情况特殊,由于工作疏忽,她将已经清理但未及时放至过期药品区域的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当成了销售小票上显示的阿托伐他汀钙片(阿乐)北京嘉林药业/10mg*7s销售给顾客。当事人当场对顾客进行了退款退货处理,指导顾客做好后续观测,并主动要求做好赔付工作,且被委托人表示以后绝对更加严格要求大药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加强计算机系统应用,以杜绝类似情况出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20235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沅市监强制202390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事实

5.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销售凭证及超过有效期药品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6.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销售劣药的事实;

7.常德华斌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及销货清单照片打印件1,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的渠道正规;

8.对投诉顾客制作的询问笔1,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赔付措施的事实。

20236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312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上述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4盒,并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采取赔付措施,做好后处理措施,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轻行政处罚:……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销售的上述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4盒,并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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