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3〕116号
当事人:沅江市四季红镇四季红村卫生室
主要负责人:邓**
身份证号码:43098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2680**001
经营场所:沅江市四季红镇四季红村
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四季红镇四季红村卫生室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卫生室的合格品柜台内陈列有藤黄健骨丸25盒,肌苷注射液2盒。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记录了现场检查的情况,经执法人员确认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并现场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3]87号)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2023年5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室的负责人邓**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邓**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5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负责人邓**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3]87号)和财物清单各1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在沅江市四季红镇四季红村卫生室现场检查的情况;
2.邓**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邓**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3.负责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格信息;
4.2023年5月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负责人邓**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负责人邓**自己也不清楚是否使用了已经过期失效的药品,直到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才知道有药品过期的情况;
5.2023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法定代表人邓**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四季红村卫生室设立的情况;
6.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并经负责人邓**签字确认的照片9张,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四季红镇四季红村卫生室现场检查发现合格品柜台内陈列过期失效药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6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3〕1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同下)、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等执法行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药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金额375.9元,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过期药品,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月 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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