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2〕105号
当事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湘浩市场店,
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营业场所:沅江琼湖街道**
负责人:**,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0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JA2A。
2022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湘浩市场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药品存在以下问题:1. 营业人员**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2.处方调配、核对人员未在处方笺上签字或盖章(如:2022年4月16日**的处方笺上调配、复核栏上未签字或盖章);3.药品拆零销售工具箱中无包装用品;4.非处方药存放在处方药柜中(如: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本局当场对该店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2〕688号)及《当场行政处罚书》(沅市监当处字〔2022〕503号),责令该店于2022年5月12日前整改到位,并给予当场警告。2022年5月13日,本局对该店进行整改验收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药品仍然存在营业人员**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和处方调配、复核人员未在处方笺上签字或盖章(如:2022年5月5日**的处方笺上复核人员未签字或盖章,2022年5月3日**的处方笺上审核人员未签字或盖章)的问题未整改到位。
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予以立案,通过对**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5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药品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权限;
3.2022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四张,证明该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事实;
4. 2022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执二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店改正并对其发出警告的事实;
5.2022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二张,证明该店药品拆零销售工具箱中无包装用品和非处方药存放在处方药柜中的问题己改正的事实;
6.2022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二张,证明该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且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7.**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湘浩市场店组织机构框架图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营业人员**是该店员工。
2022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2022〕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处以罚款11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