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1〕2 号
当事人: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Q**
住所(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东方名居旁
负责人:胡**
身份证号码:4323021**
联系电话:13875**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
2020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东方名居旁的沅江市她他爱零食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于当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据当事人陈述购进的农家酸枣(生产许可证号:食药监(株县)小作坊食许字第4302210026号、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11月01日),数量2斤;销售价格10元一斤。检查时,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产品的购进票据均以遗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2、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陈辉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东方名居旁的沅江市她他爱零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5张,证明了沅江市她他爱零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由当事人提供陈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陈辉为该店负责人的事实。
6、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4张,证明了沅江市她他爱零食超市主动销毁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免费更换农家酸枣并赠送500元消费券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受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1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江市监案告字[2020]2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她他爱零食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销毁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免费更换农家酸枣并赠送500元消费券,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九十四条。经本局研究决定,1、依法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