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312号
发布时间:2020-12-15 13:44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312

 

当事人: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M***

住所(地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号码:4309*8*

联系电话:182***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

2020年9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狮山路106号沅江市灯塔咖啡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于当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199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狮山路106号经营的沅江市灯塔咖啡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台内摆放有标示为1、“安德鲁蓝莓颗粒果酱”;生产日期 20190722;最佳使用期限20200721;数量1袋,2、“日清百合花法国粉” ;生产日期 20191031;保质期:9个月;数量2包,3、“琪雷萨马斯卡布尼奶酪”;生产日期 20200404;保质期至20200901;数量2罐,4、“辣椒粉”生产日期20180614;保质期 24个月;数量1罐。经调查“安德鲁蓝莓颗粒果酱”这种产品是用于制作奶茶霸气蓝莓,霸气蓝莓的,销售价格是28元一杯。检查时,上述4种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以上批次产品的购进票据均以遗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狮山路106号经营的沅江市灯塔咖啡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12张,证明了沅江市灯塔咖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和主动销毁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消费者签字的谅解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受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江市监案告字[2020]2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杨倩经营的沅江市灯塔咖啡店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销毁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九十四条。经本局研究决定,1、依法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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